2007年9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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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李秀忠的“幸运”能惠及所有见义勇为者
徐光木

  日前,温州鹿城区法院对4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认定李秀忠等4名市民参与煤气泄漏事故抢险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和鼓励(9月19日《浙江法制报》)。
  在我们身边,并不缺乏可歌可泣的英雄故事。然而,由于救助对象的不一,法律适用的不一,一些因抢险而身心受损的英雄却得不到及时的救济,甚至出现了“英雄一下子,痛苦一辈子”的痛心事件。相对而言,李秀忠等人还算得上幸运,法院的判决令他们获得了数十万元的赔偿。
  然而,李秀忠等人的幸运并不止于幸运,这样的判决更体现出了一种保障公平、鼓励正义的法律精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从法理上讲,这样的规定实质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可以理解为国家是在向全体公民作出倡导见义勇为的意思表示。那么,当公民按照国家的意思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并且诉诸于法律时,法院在案件的具体审判中向见义勇为者倾斜就是应有之义了。
  但是,规范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之一,它要求立法和司法中应保持统一、规范及可操作的“倾斜”标准。也就是说,不仅应该明确该向谁倾斜,什么时候该倾斜,而且应该明确倾斜的标准是怎样的,倾斜的尺度有多大,等等。我们固然可以从李秀忠获得巨额赔偿中得到些许安慰,继而对鹿城法院的公正判决给予充分肯定,但由己及人、由此及彼,我们又该如何保证所有与李秀忠有着相同或相似遭遇的英雄们都能受到同样公正的对待,如何保证他们的未来都有所保障呢?
  在这一方面,鹿城法院的这个判决可谓开了一个好头,它以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赢得了包括见义勇为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我们需要做的不仅是保障某个见义勇为者的切身利益,解决其后顾之忧,更应将这种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让已有的见义勇为者和未来的见义勇为者,都能在利益受损后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而且,在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方面,当直接责任方或受益人均无力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和救济时,国家的责任不可或缺。